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导案例-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知识产权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指导案例,以下提供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 基本案情:
    •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三人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正品行货”销售,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 裁判结果:
    •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二. 谢某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 基本案情:
    • 广州某某公司在没有获取英国某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英国某某公司注册商标的喷码机。
  • 裁判结果:
    • 法院根据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分析,认定某某公司生产的喷码机与某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判决谢某某甲等人无罪。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标准。

三. 马某华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 基本案情:
    • 马某华等人在未经某果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组装假冒某果注册商标的蓝牙耳机并对外销售。
  • 裁判结果:
    • 马某华等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相应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 裁判要点:
    • 该案强调了以无线通信技术展示商标的行为也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即使产品本身没有贴附商标标识,但在与特定设备配对时显示商标标识,也构成商标使用。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使用”的解释。

这些案例展示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标准、量刑依据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情节是否严重等因素。同时,对于“同一种商品”和“使用”的认定,也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我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务必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免触犯法律红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