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这一说法,是由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章麟先生、王泽鉴教授等提出的。以下是对此观点的具体分析:
一. 诚信原则的历史地位
- 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并在近现代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就规定了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
- 在德国民法中,诚信原则尽管在体系上规定于债编之中,但实际上它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公法及诉讼法也要受其支配,因此被称为“帝王条款”。
二. 我国学者对诚信原则的看法
- 蔡章麟先生认为,法律为社会生活的规范,非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最高法律原则,无以实现社会的妥当性与公平。
- 王泽鉴教授在其《民法总则》中明确称诚信原则为“帝王条款”,认为它是私法领域的最高准则。
- 梁慧星教授在其《民法解释学》中也提到诚信原则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可以扩及到行使一切权利、履行一切义务中去。
三. 诚信原则的法律体现
-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以及《合同法》第6条都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规定。
- 《民法典》中也有多处直接或间接体现了诚信原则,如第501条和558条关于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规定,以及第965条关于委托人“跳单”行为应支付报酬的规定等。
四. 诚信原则的实际应用
- 诚信原则不仅在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更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若一方存在违背诚信、恶意磋商、隐瞒重要事实等不良行为,守约方均可主张违背诚信的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在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基本原则之一,要求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相互遵守。
综上所述,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这一说法,是由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蔡章麟先生、王泽鉴教授等基于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而提出的。这一观点在法律学界得到了广泛认同,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