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的司法解释原文-唐宏林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婚姻家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的司法解释原文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是对这两个司法解释原文的核心内容的概述: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1. 一般规定

    •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中的“虐待”。
    • 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 结婚相关

    • 补办结婚登记: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 事实婚姻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的时间区别对待,符合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或告知补办结婚登记。
  3. 夫妻关系

    • 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知识产权收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 债务处理: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1. 婚姻无效与撤销

    • 重婚婚姻无效:当事人依据民法典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被告以此抗辩后一婚姻转为有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 离婚无效抗辩: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2. 财产分割与债务处理

    •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可请求撤销相关条款,法院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法支持。
    • 共同财产赠与与挥霍: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或赠与他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可请求分割财产或少分、不分给打赏方。
  3. 子女抚养与探望

    • 同居关系析产: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且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 父母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法院依法支持。

这些司法解释原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指导,确保了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准确地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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