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中关于超载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标准的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将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具体立案标准
超载的立案标准主要根据车辆类型和超员的比例或人数来确定:
大型载客汽车:
- 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
- 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
中型载客汽车:
- 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
- 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 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
- 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
另外,也有说法认为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的车辆,超员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即达到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
三、其他相关认定
机动车范围:
- 主要涉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机动车,包括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以及各种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汽车、长途客车等。
道路范围:
- “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特定情形:
- 根据相关规定,若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并且存在严重超员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四、法律责任
- 对于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超载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危险驾驶罪中关于超载的立案标准是非常明确的,并且法律对此类违法行为将给予严厉的处罚。因此,驾驶员和运输企业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不超载驾驶,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