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流程-韦海团律师|法行宝
2025-07-14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首先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 受理:如果决定立案,仲裁委员会会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 不予受理:如果决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于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 仲裁庭一般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
  • 对于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 处理集体争议案件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三、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仲裁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会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四、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或仲裁员会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解。

  • 如果经调解达成协议,会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
  • 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会及时进行仲裁。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时,会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 开庭审理时,会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
  • 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仲裁庭会经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六、后续处理

  •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于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同样可延长十五日。

以上就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审理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答,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