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并不包含在产假里。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12周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这意味着产检假是独立于产假之外的,它算作女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单位不能因其进行产前检查而扣减其工资或视为缺勤。
其次,关于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同时,各地可能还有额外的产假规定,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规定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合计为158天。而安徽省则明确规定,产假包含休息日,但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这些规定都进一步明确了产假的时间和性质,与产检假是分开计算的。
综上所述,产检假和产假是两种不同的假期类型,它们各自有独立的计算方式和规定。因此,产检假并不包含在产假里,女职工在享受产假的同时,也有权依法享受产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