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中受害人介绍有佣金提成但是没有真实获得算是不当获利吗-聂玉冰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刑事辩护

非吸案件中,受害人介绍有佣金提成但没有真实获得,不算是不当获利。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不当获利的定义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核心在于得利人实际取得了利益。

二. 非吸案件中佣金的性质

非吸案件中,佣金提成是基于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而获得的,这些提成属于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因此,即使佣金提成没有真实获得,但由于其是基于非法的金融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可能获得的收入,这部分“预期利益”仍被视为非法所得。

三. 未实际获得的佣金提成处理

  1. 非法所得的认定:在非吸案件中,业务员的提成(包括未实际获得的提成)被视为非法所得,这是因为这些提成是基于非法的金融活动获得的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
  2. 追缴与退赔:对于未实际获得的佣金提成,虽然不存在直接的“退赔”对象,但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这一因素。如果被告人(包括受害人介绍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表示放弃该提成,并证明其没有实际获得,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四. 我的观点

综上所述,非吸案件中,受害人介绍有佣金提成但没有真实获得,不算是不当获利。这部分未实际获得的佣金提成仍被视为非法所得,但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被告人是否积极放弃该提成并证明其未实际获得。因此,我建议相关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情况,并证明其未实际获得佣金提成,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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