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监察程序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复审、复核程序:
-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 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被调查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 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留置措施的相关规定:
-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或备案。
-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涵盖了监察程序中的复审、复核、被调查人逃匿或死亡案件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及留置措施的相关规定。如果您对这些内容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