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7条-聂玉冰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刑事辩护

《刑法》第67条主要规定了自首的相关内容。具体条款如下:

  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自首的构成条件以及自首后可以从宽处罚的原则。

    • 例如,某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那么他就构成了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规定扩大了自首的范围,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只要他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可以视为自首。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因盗窃被逮捕后,在审讯过程中又主动供述了自己还犯有诈骗罪行,且该诈骗罪行司法机关之前并未掌握,那么他的这一行为就可以视为自首。
  3.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规定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使不构成自首,也可以得到从宽处理。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主动投案,但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那么他的这一行为就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我建议你在理解这一法条时,要注意区分自首与如实供述的不同情况,以及它们各自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