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异议二十八条谁大-王志伟律师|法行宝
2025-07-13 经济纠纷

抵押权优先于异议二十八条的规定。

具体来说,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裁定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理解,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具有优先性。当案外人(如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即使其情况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情形,也不能对抗已经通过物权登记取得的抵押权。

这是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遵循公示原则,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即使案外人以买受人的身份请求排除强制执行,但如果其并非案涉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其权利就不足以对抗已经通过物权登记取得的抵押权。

简而言之,抵押权作为物权,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案外人提起的异议之诉,即使符合特定规定,也不能对抗抵押权的这一优先性。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