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解析如下: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是指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因此不认为是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追诉的有效期限。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就不能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人被特赦令免除刑罚,那么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那么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那么就无法再对其进行追诉和审判,因此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指除了上述五种情形外,如果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也应当遵循这一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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