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结婚后的监护人确实可以不是配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有一定的顺序和规定。首先,父母和子女是首选的监护人;其次,是其他近亲属;再次,如果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愿意,并且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他们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配偶并不是法定的首选监护人,而是父母和子女。当然,如果配偶愿意并且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条件,他或她也可以成为监护人。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配偶不适合或者不愿意担任监护人,那么可以选择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来担任。
因此,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结婚后的情况,如果其配偶不适合或者不愿意担任监护人,那么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来选择其他合适的监护人。这可能包括父母、其他近亲属或者经过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总的来说,确定监护人需要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以及潜在监护人的能力和意愿。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以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来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