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法律76条和民法典1165条并不存在矛盾。
交通法律76条:通常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该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是针对交通事故中的具体责任划分和赔偿顺序作出的规定。
民法典1165条: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该条规定了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是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
两者关系:交通法律76条是针对交通事故这一特定领域的特殊规定,而民法典1165条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交通事故这一特定领域中,首先应当适用交通法律76条的规定来确定责任划分和赔偿顺序。当交通法律76条没有具体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可以参照民法典1165条的一般规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
我建议在理解和应用这两条法律规定时,应当注意它们的适用范围和相互关系,避免产生误解和矛盾。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