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最新规定-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主要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以下是该法条的具体内容及解读:

一.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二. 法条解读

  1. 食品生产者的责任:当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同时,还需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详细情况。
  2. 食品经营者的责任:食品经营者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存在上述问题,也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的情况。
  3. 主动召回与被动召回:食品生产者若认为食品存在问题,应主动召回。若因食品经营者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问题,食品经营者则应承担召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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