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部分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在二审程序中,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部分当事人缺席的情况。具体来说: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三十七条也明确指出:“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实践应用:
- 在二审过程中,即使部分当事人缺席,其他在场的当事人仍然有权提出调解的意愿,并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
-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应当对该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双方应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注意事项:
- 调解应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任何一方不得强迫或胁迫对方接受调解。
- 调解协议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二审中部分当事人是可以进行调解的,且这一做法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应用。如果您在二审过程中有调解的意愿或需求,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并与对方进行协商,以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