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兼职取酬有关规定-滕德强律师|法行宝
2025-07-13 劳动纠纷

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的相关规定主要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并结合所在单位的管理制度及副业性质来综合判定。以下是对公职人员兼职取酬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禁止情形

  1. “挂证”取酬:公职人员不得将个人职称证书挂靠给企业以获取报酬,如会计证、统计证、建造师等各类专业证书。此行为不仅违反廉洁纪律,若所挂靠企业出现问题,持证人还可能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2. 借“理财”名义违规圈钱:公职人员进行正常的证券投资是允许的,但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利,如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3.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公职人员不得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属于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 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公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即使经批准兼职,也不得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5. 利用公家资源“揽私活”: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私自以承包、租赁等方式从事营利性活动。

二、其他违规营利活动

除了上述具体禁止情形外,公职人员还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否违规,需由党组织和单位结合具体情况、相关规定以及公职人员的职责权限进行综合判定。

三、特殊规定

对于特定部门或行业的公职人员,如民政部机关现职公务员、全国老龄办和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还有更为严格的兼职规定。例如,他们不得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即使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也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兼职取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公职人员,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因此,公职人员在考虑兼职取酬时,应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免触碰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