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法院不予立案如何救济-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7-12 刑事辩护

关于《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法院不予立案的救济方式,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结论:若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材料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且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执行法院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详细分析:

  1. 提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 根据《意见》第七条,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会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
  2. 依法提起刑事自诉:

    •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且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时,需要提交包括刑事自诉状、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

总结:

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中,若法院不予立案,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进行救济:一是提请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二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两种途径都是为了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确保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能够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