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年假的规定如下:
一、享受年假的条件及天数
享受条件:职工必须连续工作满一年,即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处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包括在同一单位和不同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年假天数: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不享受年假的情形
职工在以下情况下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三、年假的安排
-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并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 年休假可在1个年度内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 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应征得职工同意,并保留证据。
四、年假的补偿
- 若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经职工同意,应支付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应在当年度支付,否则构成拖欠工资;
- 职工离职时,若折算后有剩余年休假,单位应按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扣除已支付的正常工资部分,实际再支付200%)。
五、特殊情况处理
- 新进职工:新进且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其年休假天数按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 放弃休假:除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书面放弃休假权利外,单位需对未休年假天数支付工资报酬。
六、争议解决与监督
- 若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需加付赔偿金;
- 拒不执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劳动法关于年假的规定详细而明确,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同时职工也应了解自身权利,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