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设施用地的法规,主要由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进行规范。以下是对该通知中关键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
设施农业用地主要指的是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所占用的土地。具体包括:
- 作物种植设施用地:涵盖作物生产及其配套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以及与生产紧密相关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所占用的土地。
-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但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
二、用地政策
-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因此,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且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 关于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
- 种植设施若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且不需补划。
- 若种植设施破坏耕地耕作层,但因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在确实难以避让的情况下,允许使用少量并必须补划。
- 设施农业用地的恢复与审批:
- 若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必须恢复原用途。
- 若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若原地类为耕地,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用地规模与管理
- 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 日常管理: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 监管方式: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监管。
- 备案流程:设施农业用地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四、其他相关规定
-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并自动废止。
- 该通知的有效期为5年,自2019年12月17日起实施。
综上所述,农业设施用地的法规主要由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通知进行规范,涉及用地的定义、政策、规模与管理以及备案与审批等多个方面。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