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对《种子法》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以下是对各相关问题的详细解答:
花粉是否属于《种子法》规定的种子:
- 根据《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这包括了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因此,用于繁殖的花粉确实属于《种子法》所规定的种子范畴。
关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认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并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
- 推广、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既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
-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外进行推广、销售;
-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
- 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销售。
推广、销售少量未经审定品种的处理:
- 《种子法》第七十八条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并未对数量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只要存在此类违法行为,就应当予以处罚。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数量虽不是定性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参考,在确定罚款幅度时予以考量。
2016年1月1日前公告退出的品种是否属于撤销审定品种:
- 2016年1月1日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公告退出的品种,并不等同于撤销审定的品种。在这些品种的审定未依法撤销之前,不能按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种子法》中“农民自繁自用”的界定:
- 《种子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所指的农民,是指那些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并不属于农民自繁自用的范畴,因此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人的许可。
商品种子外包装上固定布条是否属于附有标签:
- 如果商品种子外包装上固定有注明品种名称、产地和生产时间的布条,这应被认定为种子附有标签,但标签内容可能不符合规定。根据《种子法》的相关规定,此类情况应当按照第八十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冒充原种是否属于假冒种子行为:
-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的行为,确实属于假冒种子的行为。
制种基地查获的假劣种子如何计算货值:
- 在种子行政执法过程中查获的假劣种子,其货值金额应按照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劣种子的标价来计算。如果没有标价,则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来计算。如果货值金额难以确定,应依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来确定。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为您提供清晰、详细且有深度的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