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约定为他人的合同履行及违约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形通常被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保证人在此情况下无权行使先诉抗辩权。这一规定来源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即为连带责任保证。
具体来说,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明确保证方式:合同中应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这是最直接且明确的表述方式。
详细约定保证范围:保证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关于保证人权利和义务的其他约定:如保证人的知情权、追偿权等。
在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时,务必确保各项条款清晰、明确,以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歧义和纠纷。如果您在签订或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