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做血检的时候有两名交警但只有一名交警出示警官证,这样的执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执法程序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表明,在进行执法检查时,不仅执法人员数量需符合要求,而且每位执法人员都必须出示证件。
二. 具体案例分析
- 在您提到的情境中,虽然有两名交警在场,但仅有一名交警出示了警官证。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执法人员需出示证件的规定。
- 类似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阿大队与朱士秀的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中,法院也强调了执法程序的重要性,并因程序违法而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三. 执法程序违法的后果
- 执法程序违法可能导致所取得的证据(如血检结果)被认定为无效。在醉驾案件中,如果血检过程存在程序违法,那么该血检结果可能无法作为定罪或处罚的依据。
综上所述,醉驾做血检时,两名交警中只有一名出示警官证是不合法的。这种执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且可能导致所取得的证据无效。我建议,在面临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