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具体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人身自由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这一规定确保了妇女在人身自由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人格尊严权:同法第三十四条指出,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这体现了妇女在人格尊严上应与男子平等,不容侵犯。
生命健康权:依据同法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这一规定强调了妇女在生命健康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的保护。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同法第三十六条明确,妇女享有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荣誉;禁止非法搜查、侵入妇女的住宅或者违反妇女的意愿侵害妇女的隐私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妇女在人格权方面与男子的平等地位。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多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以及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这些规定为妇女的人身权利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