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了总承包单位必须完成主体工程。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综上所述,根据《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必须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能将其分包给其他单位。这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因分包导致的责任不清、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