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辩护成功案例-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7-11 刑事辩护

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辩护成功案例,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个详细的案例分析,以期为你提供一些参考和启示。

案例简介

案由:聚众斗殴罪

裁判结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概述:

丁某承包了大连某高校的食堂,并承揽了部分快递业务。为了谋求控制高校内的全部快递业务,丁某多次给快递经营者韩某打电话进行谩骂。2018年5月的一天,丁某约韩某到高校谈谈,并纠集了孙某、徐某、宋某等多人。韩某在明知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找到李某、高某一同前往。三人到达高校食堂后,双方发生对骂,并进而互相叫嚣“不行就武力解决”。在丁某的号令下,孙某指使徐某、宋某动手殴打韩某,随后高某动手,双方发生互殴,导致双方人员均不同程度受伤。侦查机关对双方涉案人员以聚众斗殴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思路

在此案例中,辩护律师成功地为高某进行了无罪辩护,主要辩护思路如下:

  1. 主观故意方面:

    • 高某与丁某之间无事前约架的合意,高某不具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高某是应韩某之邀陪同前往,并不清楚韩某与丁某之间的纠纷和约架情况。
    • 高某不认识丁某,也无私仇旧怨,只是陪同韩某而去,并没有与对方斗殴的预谋和故意。
  2. 客观行为方面:

    • 丁某一方召集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主观上存在斗殴之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斗殴行为。
    • 高某面对丁某一方的不法侵害,出于抵御和脱身的目的进行了还击,这是面对不法侵害的本能反应,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
    • 高某的还手行为是在被他人殴打之后的合理防卫性反击,是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并非出于聚众斗殴的故意。
  3.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认定犯罪行为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客观归罪。高某既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也没有聚众斗殴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评析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在此案例中,高某并无纠集众人(与他人斗殴)的行为与故意,其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纠纷,并出于自我保护的本能进行了还击。因此,高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办案心得

此案例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诉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这充分说明了在刑事辩护中,辩护人应紧紧抓住案件的关键点,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辩护。同时,也体现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作用,通过全面查阅卷宗、深入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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