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组织卖淫罪中 管理 控制的对象及行为-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7-11 刑事辩护

要准确理解组织卖淫罪中“管理、控制”的对象及行为,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组织卖淫罪的核心特征,即是否对卖淫人员实施了管理和控制。这是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其他涉淫类犯罪(如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关键。

管理

管理是指行为人指挥卖淫人员,协调卖淫活动,并对技师、场所等进行有效的配置,以实现安全、高效的组织卖淫活动。具体来说,管理行为可能包括:

  • 按照一定的模式向嫖客推荐、介绍技师;
  • 统一调度、安排技师的卖淫活动;
  • 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安排相关服务、保障人员,以及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控制

控制则表现为对卖淫对象人身和财产的直接或间接掌控,使之服从卖淫组织的统一安排。这包括:

  • 对卖淫人员身份证件、作息时间的统一管理;
  • 对卖淫收入的统一管理和分配;
  • 对卖淫行为的直接控制,如指定固定的卖淫场所、设定固定的卖淫价格等。

重要的是,管理和控制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对卖淫人员人身自由的限制。很多技师可能具有相当高的自由度,甚至是自愿置于组织者的管理、控制之中的。因此,人身自由是否受限并不是判断管理和控制存在的唯一标准。

案例分析

以田某为例,他招募“聊手”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对方商谈性交易事项,并安排至约定地点提供相关交易。尽管田某为“聊手”设定了一些规则,如每单交易的商谈价格、路费和房费的收取、抽成比例等,但这些规则更多是针对“聊手”而非卖淫人员的。同时,田某并不能在第一时间取得嫖资,而是由卖淫人员收取后先将自己应得的分成拿走,剩余部分再交给田某。这表明田某对卖淫人员和嫖资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管理和控制。

因此,在判断组织卖淫罪中的管理和控制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对卖淫人员在何处、何时卖淫、向谁卖淫、如何收费、如何分成、日常作息等方面的决定权。如果行为人能够对这些方面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那么其行为就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反之,如果行为人只是提供了介绍、容留等辅助性服务,而没有对卖淫人员实施管理和控制,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组织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