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占非税收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出用于保障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相关支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坐支。
二. 分析总结
挤占非税收入,即意味着将本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擅自截留或用于其他非指定用途,这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预算收入征收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的完整性,还可能导致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因此是严格禁止的。
我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保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并避免任何形式的挤占、截留、占用、挪用或坐支行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