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公司法谁有权提名董事”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并没有具体明确公司的董事由谁提名,但是明确规定股东会/大会来行使非职工董事的选举或更换的职权。因此,具体由谁提名建议可以约定在公司章程当中,以免出现争议。实践当中一般都是由股东来提名。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规模通常不大,常见的是直接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一般都会由大股东自己或信任的团队核心成员或其他亲戚朋友来担任,董事的提名一般由大股东自己说了算。
股份有限公司:虽也未明确体现公司董事的提名,但在《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享有临时提案权。根据这一项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案,提案的内容没有特别约定,所以当然可以是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因此,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间接的规定了股东的提名权。并且,大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公众和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董事提名制度建设的会更加完善,会专门成立提名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进行规范化的制度性约束。
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制度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如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选举形式产生;国有独资公司非职工董事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委派,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两种类型的公司的董事中,按照法律的规定都必须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的提名和确定都有其特殊的规定,体现其民主性。
综上所述,除国有企业的公司董事产生有其特殊的规定外,其他民营企业董事的提名权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制定专门的提名委员会制度来确定。不过,确定董事成员的权力最终还是落到股东自身的表决权上。因此,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要充分重视董事的提名,理解董事推荐的内在逻辑,为自身争取公司经营决策的话语权。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