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失核定的路径选择-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5-03-06 经济纠纷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失核定应综合考虑多个路径,包括实际损失计算、因果关系判定、以及参考专业机构的意见等。

一. 实际损失的计算

  1. 投资差额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此规定明确了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和基准日的确定,是核定损失的重要依据。
  2. 佣金和印花税:除了投资差额损失,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支付的佣金和印花税也应计入实际损失中。这些费用是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因此应纳入损失核定的范围。

二. 因果关系的判定

  1. 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应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投资者的损失应是由于虚假陈述所导致的,而非其他因素所致。
  2. 系统风险等因素的考虑:在判定因果关系时,还需考虑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如果投资者的损失完全或部分是由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的,那么这部分损失就不应计入虚假陈述侵权的损失中。

三. 参考专业机构的意见

  1.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在核定损失时,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专业的审计经验和技能,能够更准确地核定投资者的损失。
  2. 其他专业机构的评估:除了会计师事务所外,还可以参考其他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如资产评估机构、财务咨询机构等。这些机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评估,为损失核定提供更全面的依据。

综上所述,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失的核定应综合考虑实际损失的计算、因果关系的判定以及参考专业机构的意见等多个路径。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以确保损失核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