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73条规定了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的调查核实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一.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 1.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 2.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 审判长的职责
-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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