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8条的规定原文及解释-涂伟律师|法行宝
2025-03-06 刑事辩护

《刑法》第338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以下是该法条的原文及解释:

一.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法条解释:

  1. 构成要件:本罪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且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这包括了在各种环境中,如水源、土地、大气等,非法排放或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

    • 例如,某工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到河流中,严重污染了河水,即可能构成此罪。
  2. 刑罚规定:根据污染环境的严重程度和后果,本罪规定了不同层次的刑罚。基础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刑罚加重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特别严重的情形,如污染饮用水源、重要江河湖泊,或导致农田丧失功能、人员伤亡等,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处罚。

  3. 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如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罪等,将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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