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在1997年颁布的。
一. 法律颁布时间
-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设立:此罪名设立于199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具体来说,该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这一罪名,旨在打击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二. 法律条文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条文明确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在1997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的。这一罪名的设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