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并不一定是动物所有权人。具体分析如下:
动物所有权人自行饲养管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当然包括了动物所有权人。这是最直接的一种情况,即所有权人自己负责动物的饲养和管理。
动物所有权人委托他人饲养或者管理的情况:此时,动物所有权人并不直接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而是由受托人承担这一角色。因为动物与建筑物不同,其饲养或者管理人能够通过自己的控制行为掌控其危险性扩散。所以,在动物致害责任中,通常是由实际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而不是动物的所有权人。
占有动物的人的情况:合法占有人,如接受动物所有人委托的人或负责处理收容、没收犬只的机构,因其对动物的直接控制而负有管理义务,因此也被纳入“动物管理人”的范围。而对于非法占有人,如抢劫、抢夺、盗窃动物的人,虽然他们实际上控制了动物,但根据主流观点,他们并不被视为合法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并不等同于动物所有权人。在实际情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饲养和管理关系来确定责任主体。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