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探望权规定-纪蓉蓉律师|法行宝
2025-03-05 婚姻家庭

《民法典》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探望权的主体与义务

  1. 主体: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意味着,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只要没有直接抚养子女,都享有探望的权利。
  2. 义务: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协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不得无故阻挠。

二. 探望权的行使

  1. 方式与时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这意味着,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具体方式(如见面、视频通话等)和时间(如每周一次、每月一次等)。
  2. 协议不成:如果双方无法就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当双方存在争议时,可以诉诸法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三. 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

  1. 中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这意味着,如果探望行为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2. 恢复: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即当导致探望权中止的事由不再存在时,探望权应当得到恢复。

我建议:在行使探望权时,双方应本着对子女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同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确保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能够顺利行使探望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