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内容-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例如,某人虽然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情节非常轻微,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这种情况就不认为是犯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例如,某个犯罪行为发生后,过了很长时间才被发现,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就不能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例如,国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发布特赦令,对某些犯罪人免除刑罚,这种情况下,被特赦的犯罪人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例如,侮辱、诽谤罪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没有向司法机关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的,那么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例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那么诉讼程序就会终止,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例如,如果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即使该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这些情形都是基于特定的法律原则和政策考虑而设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