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其相关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对于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其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 具体解释
- 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企业能够追溯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质量,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
-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指的是那些在包装或标签上没有明确标注保质期的食品。对于这类食品,由于其保质期不明确,因此法律规定了一个最低的保存期限,即二年。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了一批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那么该企业在记录这批原料的进货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后,必须确保这些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这样,如果未来这批原料出现问题,企业就能够通过查阅记录和凭证来追溯问题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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