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10 刑事辩护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的法律应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对该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分析:

一.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人员的认定

  1.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根据该解释第一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这些人员因其职务、身份或职责能够接触或知悉内幕信息。
  2.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根据该解释第二条,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通过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人员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并从事相关交易或泄露信息的人员。

二. 内幕信息敏感期与交易行为异常的认定

  1. 内幕信息敏感期:根据该解释第五条,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这一期间是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可能发生的关键时段。
  2. 交易行为异常:根据该解释第三条,交易行为异常需综合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例如,开户、销户、资金变化、买入或卖出证券、期货合约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或交易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等。

三. 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该解释第六条和第七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主要依据证券交易成交额、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以及行为次数等量化标准来判断。例如,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三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等,均被视为情节严重。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则是这些数额的5倍。

四. 其他相关规定

  1.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该解释第四条列举了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如持有或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或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交易等。
  2. 违法所得的认定:根据该解释第十条,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避免的损失。对于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但泄露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员,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

我建议:在理解和适用该解释时,应重点关注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与非法获取人员的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与交易行为异常的认定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等关键条款。同时,也应注意该解释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