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过程中,当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澄清的情形
- 含义不明确: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存在模糊不清、难以理解的情况,评标委员会需要投标人进一步明确。
- 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投标文件中出现明显的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这些错误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的正确理解或评估。
二. 澄清的要求与限制
- 书面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需要澄清或说明的内容。
- 书面形式回复: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不得暗示或诱导:评标委员会在要求澄清或说明时,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特定的澄清或说明。
- 不接受主动澄清: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除非是被书面通知要求。
三. 澄清的时间规定
-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问题直接询问的是澄清的情形,但澄清的时间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并且这种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那么招标人需要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综上所述,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只有在收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通知后,才能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明显文字、计算错误进行澄清或说明,并且这种澄清或说明必须遵循相关的要求和限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