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关于在评审过程澄清的规定有哪些-殷翰卿律师|法行宝
2025-12-22 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评审过程中关于澄清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要点:

  1. 澄清的触发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评审阶段需澄清的情形仅限于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存在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的情形。若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如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则不得通过澄清补正,应直接否决投标。

  2. 澄清的主体与程序

    • 主体:澄清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发起,投标人仅能被动响应,不得主动提出澄清或修改投标文件内容。
    • 程序: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澄清,投标人亦需以书面形式回复,且澄清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实质性内容(如报价、工期、技术方案等)。
    • 时限:澄清回复通常需在评标委员会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回复可能被视为放弃澄清权利。
  3. 澄清的禁止性规定

    • 实质性内容禁止修改: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投标人不得通过澄清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如投标报价、技术参数、工期等),否则视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
    • 评标委员会独立性: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澄清过程需通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统一转交,确保程序公正。
    • 保密义务:评标委员会及工作人员需对澄清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
  4. 澄清的效力与结果应用

    • 澄清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认可后,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纳入评审。
    • 若澄清后仍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澄清内容被认定为无效(如超出范围、违反禁止性规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否决该投标。
    • 澄清记录需作为评标报告附件存档,以备后续监督或异议处理。

实务建议:

  • 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确保内容清晰、无歧义,避免因表述问题触发澄清程序;
  •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澄清的程序、时限及格式要求,减少争议;
  • 若对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或结果有异议,投标人可在公示期内依法提出质疑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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