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同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等。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业主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小区的管理规约。这是业主作为小区一员的基本义务,也是维护小区和谐稳定的基础。

    • 例如,业主不能随意乱扔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这些行为都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2. 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这是确保小区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

    • 例如,在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能会采取一些特殊的防疫措施,如测量体温、登记信息等,业主应当积极配合。

二.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力

  1. 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 例如,如果某个业主在公共区域乱堆乱放物品,影响了其他业主的通行和美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其清理。
  2. 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如果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例如,对于拒付物业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催缴或采取其他措施。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义务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权力。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同时,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