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章程里写法人个人自筹,并不直接决定其是盈利还是非盈利,但根据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具体分析如下:
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性质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表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属性是非营利性的。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活动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意味着,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包括法人个人自筹),其活动都不应以盈利为目的。
三. 法人个人自筹资金的性质
- 法人个人自筹只是资金的一种来源方式,它本身并不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利性质。即使资金是由法人个人自筹,但使用该资金进行的活动仍应遵守非营利性的原则。
四. 资金的使用
-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且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这进一步强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即其资金应全部用于社会服务活动,而非追求盈利。
综上所述,民办非企业章程里写法人个人自筹,并不改变其非营利性的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我的观点是,无论资金来源如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都应以非营利性为基本原则。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