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上的签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且两者缺一不可。具体分析如下:
签章的形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在支票上,通常采用的是盖章的形式,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签章的具体要求:
- 支票正面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两者缺一不可。印泥必须为红色,且印章必须清晰。如果印章模糊,那么该支票只能作废,换一张重新填写并重新盖章。
- 支票上加盖的银行预留印鉴,一般包括财务章和法人章。正面需要在中下部盖章,反面则需要在第一个“被背书人”下面的框里盖章。
签章的法律效力:
-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必须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这样才能保证支票的法律效力。
- 如果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并且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支票上的签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且必须清晰、与预留印鉴一致,才能保证支票的法律效力。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