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余弃土方多少需要设置场所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水土保持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的相关规定。
一. 《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这一条款明确了以下几点:
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对弃渣场的设置提出了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包括:
此外,该规范还推荐弃渣场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对于水利枢纽、水电站等工程,弃渣场选址应布设在大坝下游或水库回水区以外。
三. 我的观点
综上所述,关于余弃土方多少需要设置场所的问题,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数量标准。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满足综合利用的原则,以及是否需要在水土保持方案中指定专门的存放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合理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弃渣场以及弃渣场的规模和位置。
我建议相关单位在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时,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确保余弃土方的合理处理和弃渣场的安全设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