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弃土方多少需要设置场所的法律依据-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05 拆迁安置

关于余弃土方多少需要设置场所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水土保持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的相关规定。

一. 《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这一条款明确了以下几点:

  1. 综合利用原则:多余的土石方首先应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弃渣或少弃渣。
  2. 专门存放地要求:经过综合利用后,仍有部分土石方难以利用的,必须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3. 防护措施要求: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弃渣不流失及不对下游和周边产生危害。
  • 例如,某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余弃土方,这些土方在无法综合利用的情况下,必须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中指定的弃渣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对弃渣场的设置提出了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包括:

  1. 安全要求:弃渣场的设置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
  2. 河道防洪要求: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弃土(石、渣)场。
  3. 重要基础设施保护: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土(石、渣)场。

此外,该规范还推荐弃渣场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对于水利枢纽、水电站等工程,弃渣场选址应布设在大坝下游或水库回水区以外。

三. 我的观点

综上所述,关于余弃土方多少需要设置场所的问题,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数量标准。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满足综合利用的原则,以及是否需要在水土保持方案中指定专门的存放地。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合理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弃渣场以及弃渣场的规模和位置。

我建议相关单位在进行生产建设项目时,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确保余弃土方的合理处理和弃渣场的安全设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