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是行政主导的民事协议吗-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拆迁安置

拆迁协议,具体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性质在法律上经历了一定的演变,并非一成不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历史演变

  1.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

    • 在这个时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常是由拆迁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的。
    • 由于拆迁公司是民事主体,不是政府及其部门,因此签订的协议不具有行政协议的属性,而是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
    • 相应地,这类争议一般按照民事案件来受理。
  2. 《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至《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

    •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
    • 通常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但该条例并未明确规定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是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在这一时期存在较大的争议。
  3.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

    • 2015年新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由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基本上被确定为行政协议,因协议发生的争议需要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前法律性质

  • 根据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被视为行政协议。
  • 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三、实际操作

  • 如果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争议,被拆迁人可以向行政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机构做出裁决后,被拆迁人对于裁决不服的,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一般被视为行政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历史演变和地区差异,具体案件的性质可能因时间、地点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