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订了228个条文。其中,删除了现行法中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实质性修改112个条文。此次修订是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第六次修改,也是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将对我国4300多万家公司产生系统性影响,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对公司登记、信息公示、认缴登记、强制注销等与市场监管职能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变化:
增设公司登记专章:新《公司法》第二章共13条对公司登记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和程序;扩大了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了股权、债权也可以作价出资;放宽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了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强化信息公示制度:新《公司法》中有4个条文对信息公示做出了要求,新增了公示登记事项、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法定自主公示事项、公司解散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解散事由的规定,以及公司未按规定公示或不实公示有关信息的行政责任。这些规定提高了登记信息的透明度,加强了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
完善认缴登记制度: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延长至五年),并配套规定了催缴出资、股东失权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等制度。这一修改旨在进一步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保护交易安全,防止股东滥用认缴期限损害债权人利益。
增加强制注销退出机制:新《公司法》借鉴部分省份强制注销试点经验,对市场主体退出制度做出了突破性的改革。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后,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可以注销公司登记。这一改变有助于清理“名存实亡”的企业,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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