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所获遗产不可以叫做继承,而应称为分给适当的遗产。具体分析如下:
一.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不能通过继承获得遗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是基于特定的亲属关系(如子女、配偶、父母等)或者遗嘱的指定来发生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并不属于法定的继承人范畴,也不一定是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
二.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一规定是对那些虽然与被继承人没有直接的继承关系,但对被继承人有过较多扶养或照顾的人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可和补偿。
三. “分给适当的遗产”与“继承”的法律含义不同
- “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由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而“分给适当的遗产”则是一种基于特定情况(如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而给予的法律上的补偿,其性质和“继承”是不同的。
综上所述,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所获遗产应称为“分给适当的遗产”,而不是“继承”。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那些对被继承人有过较多扶养或照顾的人的关怀和认可。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