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的相关规定主要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体现,该法条规定了受贿罪的基本构成,而共同受贿作为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态,也遵循这一规定。具体来说:
一、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共同受贿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综上所述,共同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法律条文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具体认定。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