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王泉律师|法行宝
2025-03-03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以下是这两条法律规定的详细解释: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 解释:本条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即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且虚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和罚金。
  • 例如,某人为了成立公司,故意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使用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等文件,骗取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且虚报数额巨大,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该人就将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 解释:本条规定的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实际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作为出资,即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和罚金。
  • 例如,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承诺出资一定金额的货币,但实际上并未将货币转入公司账户,即虚假出资。或者,某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原本作为出资的财产又悄悄转移走,即抽逃出资。如果这些行为数额巨大,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些发起人、股东就将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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