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案由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具体来说:
一. 案由规定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此类纠纷的主要案由,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责任: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如演唱会、体育比赛、展览等活动的主办方,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样需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一种重要案由。
二. 责任承担方式
三. 实际案例
综上所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案由主要围绕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因此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综合考虑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及受害人的过错等因素,以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