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发包收入属于财产性收入。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财产性收入”的定义。财产性收入,主要是指通过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即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以及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接下来,我们分析土地发包收入的性质。土地发包收入,通常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发包给他人,从而获得的一种收入。这种收入是基于土地这一财产要素而产生的,且通常是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形式来实现的。
将土地发包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定义进行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土地发包收入完全符合财产性收入的特征。它既是基于财产(土地)而产生的收入,又是通过出让财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来获得的收入。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土地发包收入属于财产性收入。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